销售小小玩具引纠纷 侵犯他人权利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7-07-05 11:27:13

随着《喜羊羊与灰太狼》动漫的热播,小儿玩具市场上出现很多关于喜羊羊、灰太狼等形象的玩具。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判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被告淮上区某百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并发行的长篇益智趣味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原告多年苦心经营,《喜羊羊与灰太狼》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具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元化收益、多元化发展的新模式,全面带动了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复苏和崛起。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瞄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的价值,大量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非法牟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已经通过动画片的形式公开发表,被诉侵权商品上未经许可印有原告的涉案“喜羊羊”美术作品,属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000元,并停止侵权。


来源:安徽法院网,作者: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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