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猪佩琪”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20-01-16 17:50:54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宣判江西省首例“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认定被告人李文勇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判令李文勇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下简称娱乐壹公司与艾斯利公司)损失3万元。

事情回顾到去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李文勇在淘宝网上售卖的“抖音小猪佩琪玩具爬楼梯”玩具,其产品的小猪形象侵犯了自己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因而起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文勇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猪佩奇》著作权人娱乐壹公司和艾斯利公司是英国注册的公司法人,英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因此娱乐壹公司和艾斯利公司对“小猪佩奇”、“小猪乔治”等拥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人李文勇在淘宝网售卖的“抖音小猪佩琪”玩具蓄意仿冒《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形象,以利用《小猪佩奇》的影响力销售产品,因此认定李文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

鉴于原告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具体损失额度,但确实为制止侵权付出了必要费用,综合考虑原告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被告的过错、侵权规模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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