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玩具说明书侵权官司和解告终

发布日期:2016-11-07 11:02:00

最近,记者遇见“王老师电子积木”的专利所有人王文渭高级工程师,他高兴地告诉记者,他与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积木使用手册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拖了4年多之后,最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告终,他获得不菲的经济赔偿。王文渭认为,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司法解释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以往侵权赔偿执行难


据悉,王文渭与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侵权纠纷始于1999年。当时,王文渭惊讶地发现,该公司公开销售的产品随附的《万用电子积木使用手册》中,竟有近90%的内容与自己已获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相同。


随后,广东省版权局介入此事,于2000年5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侵犯了王文渭的著作权;对其罚款3万元并没收侵权印刷品。但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对此处罚决定置之不理。多次交涉无果后,王文渭将该公司与一家大百货公司并列为被告,告上了法庭。


2003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再次认定了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印刷品,由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N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中院判决,随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但令王文渭没有想到的是,2004年底,对方却主动与他联系,表示愿意庭外和解。


双方很快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协议,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给予王文渭补偿;并支付两案受理费、差旅费。王文渭则放弃了其他权利和要求。


省高院随后确认了这份和解协议,并做出了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王文渭说,这本来是一个事实很简单、判决很清楚的官司,但执行却这么难,花费了好几年时间,而这件事并不只是个别现象。他认为,这件案能顺利解决,与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莫大关系。

 

判刑门槛降至3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最新司法解释于2004年12月22日起实施。我国刑法规定了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最新司法解释对其中4种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使刑事制裁的“门槛”大大降低。它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


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例,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侵权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侵权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可视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击犯罪力度大大增强


广东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副处长郭秀文告诉记者,之前对侵犯著作权的处理,主要执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从非法经营额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另外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降低了,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5倍,现为3倍。


郭秀文认为,过去我国的刑法及相关解释中,规定的量刑标准都过高,并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现在“门槛”降低了,过去不够立案标准的现在也可以立了,这样,无形中就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起到一种威慑作用。


另悉,近3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增幅明显,较前3年同比增长56.42%。2000年至2004年11月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710件,判处1948人。此外,知识产权犯罪智能化、隐蔽性强的特点突出,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侵权纠纷中的关系也呈现许多新变化,公安机关取证难度很大,执法部门认定困难。这些都是促使此项最新司法解释出台的原因。


文章来源:《中外玩具制造》,作者:叶染 禾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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